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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36886号“金农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1783号
2025-05-08 00:00:00.0
申请人:河南农大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36886号“金农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0408号“金农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05214号“农大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1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植物种子、宠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上现已获准注册,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申请商标,但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均为“农大”,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36886号“金农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0408号“金农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05214号“农大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1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植物种子、宠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上现已获准注册,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申请商标,但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均为“农大”,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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