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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38395号“YANR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7271号
2017-12-14 00:00:00.0
申请人:义乌市研若水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8395号“YANR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22214号“银锁记 YANS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9102号“富耀珠宝 FABULOUS FOR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字母“YANRU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YANSU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手镯(首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8395号“YANR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22214号“银锁记 YANS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9102号“富耀珠宝 FABULOUS FOR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字母“YANRU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YANSU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手镯(首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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