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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83497A号“KINDER D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8890号
2025-06-12 00:00:00.0
申请人:FERRERO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3497A号“KINDER 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引证的第2705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34912号商标、第32315366号商标、第75457号商标、第7195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307号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的第9071766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3497A号“KINDER 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引证的第2705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34912号商标、第32315366号商标、第75457号商标、第7195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307号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的第9071766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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