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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84422号“翰酒紫气东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656号
2023-01-29 00:00:00.0
申请人:无锡市吉化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4422号“翰酒紫气东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4589号商标、第61993816号商标、第61705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4422号“翰酒紫气东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4589号商标、第61993816号商标、第61705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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