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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4324号
2020-05-07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震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田家的黑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寄宿处;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66404号、第21466339号“九田家”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12554号“九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震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田家的黑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寄宿处;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66404号、第21466339号“九田家”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12554号“九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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