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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98473号“马石油途特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5003号
2020-01-10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伯哈特国家石油公司(简称派绰纳斯)
共同申请人:佩特纳斯润滑剂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博寅
异议人伯哈特国家石油公司(简称派绰纳斯)、佩特纳斯润滑剂意大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博寅(原被异议人:张艳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298473号“马石油途特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石油途特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1397号“马石油”、第8068249号“途特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原油;润滑剂;车辆发动装置用润滑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马石油途特力”由引证商标文字“马石油”和“途特力”组合而成,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4071397号“马石油”、第8068249号“途特力”引证商标为指定使用在“石油;生产用蜡;润滑剂”“车辆发动装置用润滑油;车辆发动装置用润滑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另经查,本案原被异议人张艳秋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960多件商标,包括“车八度”“始祖鸟”“路易微蹬”“东方树叶”“水溶C100”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原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马石油”“途特力”引证商标汉字组合而成的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一贯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异议商标虽经转让至现被异议人,但不影响其注册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认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98473号“马石油途特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佩特纳斯润滑剂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博寅
异议人伯哈特国家石油公司(简称派绰纳斯)、佩特纳斯润滑剂意大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博寅(原被异议人:张艳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298473号“马石油途特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石油途特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1397号“马石油”、第8068249号“途特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原油;润滑剂;车辆发动装置用润滑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马石油途特力”由引证商标文字“马石油”和“途特力”组合而成,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4071397号“马石油”、第8068249号“途特力”引证商标为指定使用在“石油;生产用蜡;润滑剂”“车辆发动装置用润滑油;车辆发动装置用润滑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另经查,本案原被异议人张艳秋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960多件商标,包括“车八度”“始祖鸟”“路易微蹬”“东方树叶”“水溶C100”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原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马石油”“途特力”引证商标汉字组合而成的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一贯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异议商标虽经转让至现被异议人,但不影响其注册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认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98473号“马石油途特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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