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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81807号“JOYATH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804号
2025-05-26 00:00:00.0
申请人:杭州永续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优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1807号“JOYATH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29941号、第56890073号、第9141269号、第75536522号、第75540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五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提出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故引证商标四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优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1807号“JOYATH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29941号、第56890073号、第9141269号、第75536522号、第75540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五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提出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故引证商标四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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