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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1517号“ACME LA DE V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1231号
2021-06-03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湖市慕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对被异议人平湖市慕未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931517号“ACME LA DE 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ME LA DE V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头衫;服装;针织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050794号“ACME DE LA V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31517号“ACME LA DE V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湖市慕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对被异议人平湖市慕未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931517号“ACME LA DE 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ME LA DE V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头衫;服装;针织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050794号“ACME DE LA V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31517号“ACME LA DE V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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