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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32584号“相艾本草XIANG AI BEN C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5984号
2018-03-0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艾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2584号“相艾本草XIANG AI BEN C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56852号“相宜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相艾本草”与引证商标“相宜本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草、中药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2584号“相艾本草XIANG AI BEN C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56852号“相宜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相艾本草”与引证商标“相宜本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草、中药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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