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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01340号“黔立龙 QL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291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黔立龙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黔立龙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901340号“黔立龙 QL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立龙 QL”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商标、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1340号“黔立龙 QL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黔立龙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黔立龙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901340号“黔立龙 QL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立龙 QL”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商标、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1340号“黔立龙 QL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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