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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819383号“京保养JBAO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8258号
2025-01-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819383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京保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对第67819383号“京保养JBA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727212号“京保养”商标、第60511549号“JBAOY”商标、第60511535号“京保养”商标、第27810682号“京保养”商标、第28119803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8109957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8534095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7798271号“京保养”商标、第28113262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7801808号“京保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类似案件认定被申请人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也构成对申请人“京保养JBAOY”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京保养”、“JBAOY”系列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且与申请人营业地址邻近,在其明知的情况下,不仅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京保养JBAOY”商标,还将“JBAOY”登记为域名,并在其官网中使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京保养JBAOY”完全一致的商标,称其是由被申请人创办,意图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性明显,且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的商标累计十几次被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恶意显而易见。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京保养京东自营旗舰店及消费者评价;
3、关于“京保养JBAOY”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相关报道;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工业用同位素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9、12、35、37、39类充气轮胎粘合剂;矿物燃料;计步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自动售货机出租;轮胎翻新;导航等商品与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粘合剂;矿物燃料;计步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自动售货机出租;轮胎翻新;导航”等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平台产品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微信公众号宣传以及央广网等报道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对“京保养Jbaoy”商标在汽车油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宣传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京保养Jbaoy”,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京保养Jbaoy”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主要销售的汽车油类产品在销售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类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京保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对第67819383号“京保养JBA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727212号“京保养”商标、第60511549号“JBAOY”商标、第60511535号“京保养”商标、第27810682号“京保养”商标、第28119803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8109957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8534095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7798271号“京保养”商标、第28113262号“京保养Jbaoy”商标、第27801808号“京保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类似案件认定被申请人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也构成对申请人“京保养JBAOY”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京保养”、“JBAOY”系列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且与申请人营业地址邻近,在其明知的情况下,不仅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京保养JBAOY”商标,还将“JBAOY”登记为域名,并在其官网中使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京保养JBAOY”完全一致的商标,称其是由被申请人创办,意图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性明显,且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的商标累计十几次被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恶意显而易见。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京保养京东自营旗舰店及消费者评价;
3、关于“京保养JBAOY”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相关报道;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工业用同位素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9、12、35、37、39类充气轮胎粘合剂;矿物燃料;计步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自动售货机出租;轮胎翻新;导航等商品与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粘合剂;矿物燃料;计步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自动售货机出租;轮胎翻新;导航”等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平台产品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微信公众号宣传以及央广网等报道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对“京保养Jbaoy”商标在汽车油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宣传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京保养Jbaoy”,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京保养Jbaoy”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主要销售的汽车油类产品在销售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类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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