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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18133号“JAGUAR G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0898号
2025-01-22 00:00:00.0
申请人:胡萨音哈孜阿斯里别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18133号“jaguar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835号“jaguar及图”商标、第12159591号“jaguar”商标、第16267910号“jaguar及图”商标、第77406784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18133号“jaguar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835号“jaguar及图”商标、第12159591号“jaguar”商标、第16267910号“jaguar及图”商标、第77406784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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