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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03625号“民族大师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0945号
2022-03-22 00:00:00.0
申请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3625号“民族大师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102768号“民族大曲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36900号“民族大师熊猫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68500号“大民族Damin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审理流程资料等。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3625号“民族大师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102768号“民族大曲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36900号“民族大师熊猫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68500号“大民族Damin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审理流程资料等。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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