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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49983号“银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5842号
2020-10-29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圣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49983号“银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7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9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12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49983号“银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7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9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12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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