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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04595号“德易车生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32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德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德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304595号“德易车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易车生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30095号、第14682607号“易车”、第15393555号“易车YICHE.COM及图”、第25977533号“易车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4595号“德易车生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德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德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304595号“德易车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易车生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30095号、第14682607号“易车”、第15393555号“易车YICHE.COM及图”、第25977533号“易车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4595号“德易车生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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