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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99302号“汾曲香 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9576号
2025-04-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499302 |
申请人:山西省杏花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99302号“汾曲香 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319778号、第284516号、第21381439号、第16355700号、第32339970号、第13612562号、第22577602号、第284510号、第284528号、第13612556号、第78931528号、第42506686号、第7591782号、第43462075号、第43443196号、第42360128号、第72228921号、第8846546号、第42505818号、第43431110号、第78931539号、第77388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均被我局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其他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均被予以驳回,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均包含“汾”,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99302号“汾曲香 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319778号、第284516号、第21381439号、第16355700号、第32339970号、第13612562号、第22577602号、第284510号、第284528号、第13612556号、第78931528号、第42506686号、第7591782号、第43462075号、第43443196号、第42360128号、第72228921号、第8846546号、第42505818号、第43431110号、第78931539号、第77388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均被我局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其他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均被予以驳回,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均包含“汾”,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十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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