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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32580A号“大同弹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1268号
2020-05-21 00:00:00.0
异议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扬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7232580A号“大同弹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同弹簧”,指定使用于第7类“制针机;拉链机;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5532号、第16951092号“新大同弹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锁簧;钢丝;金属轨道;金属水管”及第7类的“电动螺丝刀”。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32580A号“大同弹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扬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7232580A号“大同弹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同弹簧”,指定使用于第7类“制针机;拉链机;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5532号、第16951092号“新大同弹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锁簧;钢丝;金属轨道;金属水管”及第7类的“电动螺丝刀”。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32580A号“大同弹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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