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815623号“佰邦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929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世阔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世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15623号“佰邦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邦厨”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蜂蜜;甜食;面粉;食用预制谷蛋白;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2036号“厨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谷类制品;调味品;方便面;豆豉;蚝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84724号“厨邦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15623号“佰邦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刘世阔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世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15623号“佰邦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邦厨”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蜂蜜;甜食;面粉;食用预制谷蛋白;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2036号“厨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谷类制品;调味品;方便面;豆豉;蚝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84724号“厨邦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15623号“佰邦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