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5081166号“富贵鸟 FUGUIN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4870号
2021-07-07 00:00:00.0
申请人: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081166号“富贵鸟 FUGU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3395号“富贵鸟”商标、第37044497A号“富贵鸟”商标、第14191443号“金富贵鸟”商标、第11686941号“富贵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目前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做出的2020撤W05348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41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撤W00230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4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的2020撤W05517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同为“富贵鸟”,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脚踏车车轮;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外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脚踏车车轮;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脚踏车车轮;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081166号“富贵鸟 FUGU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3395号“富贵鸟”商标、第37044497A号“富贵鸟”商标、第14191443号“金富贵鸟”商标、第11686941号“富贵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目前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做出的2020撤W05348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41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撤W00230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4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的2020撤W05517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同为“富贵鸟”,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脚踏车车轮;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外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脚踏车车轮;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脚踏车车轮;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