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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76406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052号
2024-11-01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76406号“久仁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燕麦食品;糕点;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42号“仁和RENHE”商标、第47294787A号“仁和”商标、第35417614号“人 仁和及图”商标、第4796639号“仁和REN H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糕点火柴;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仁和”,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的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6406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76406号“久仁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燕麦食品;糕点;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42号“仁和RENHE”商标、第47294787A号“仁和”商标、第35417614号“人 仁和及图”商标、第4796639号“仁和REN H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糕点火柴;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仁和”,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的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6406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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