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790544号“PIPO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508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富嗣霆(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富嗣霆(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90544号“PIPO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PODS”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62854号、第31824153号“POD”商标,第1980240号、第30547288号、第30547288A号、第67078397号“IPOD”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90544号“PIPO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富嗣霆(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富嗣霆(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90544号“PIPO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PODS”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62854号、第31824153号“POD”商标,第1980240号、第30547288号、第30547288A号、第67078397号“IPOD”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90544号“PIPO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