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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29025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517号
2023-01-30 00:00:00.0
申请人:河南小爱同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9025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20年已在29类上成功注册48351266号“小爱同学”商标,对文字“小爱同学”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20365号商标、第51322560号商标、第51338847号商标、第61984669号商标、第61996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行政诉讼或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我局决定,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9025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20年已在29类上成功注册48351266号“小爱同学”商标,对文字“小爱同学”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20365号商标、第51322560号商标、第51338847号商标、第61984669号商标、第61996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行政诉讼或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我局决定,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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