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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18252号“非尝头条FEICHANGTOUT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81号
2023-03-06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芭朵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31918252号“非尝头条FEICHANG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头条”是申请人使用在资讯推荐服务上的核心商标,在手机资讯APP软件商品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囤积和兜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279363A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8729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未做到合理避让,仍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名下商标的检索结果、商标转让或出售信息、涉嫌抄袭的第三方商标信息;
2、关于“今日头条”品牌移转的声明;
3、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4、品牌介绍、今日头条的创立及发展历史(经公证);
5、市场调研报告、相关统计数据、行业排名、实际使用材料(经公证)、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经公证);
6、广告投放专项审计报告、新品发布会照片、参展照片;
7、所获荣誉证书、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今日头条”认定著名商标的函;
8、申请人名下“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列表;
9、关于“非”、“尝”的百度释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上。2019年2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8月12日,争议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83085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10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23671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二、三、四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现名义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第21类、第22类、第24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3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1699349号“习心XIXIN”商标、第33907406号“派木匠PAIMUJIANG”商标、第33936509号“欧百惠OUBAIHUI”商标、第33945862号“赛欧SAIOU”商标、第31687639号“科领冠KELINGGUAN”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10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争议商标由汉字“非尝头条”及对应拼音“FEICHANGTOUTIAO”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头条”构成,争议商标的汉字“非尝头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头条”,且在整体含义上并未形成明显的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汉字,整体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别,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结合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习心”、“藏医典”、“当当日记”、“养益泰”、“欧百惠”、“智米冠”、“赛欧”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芭朵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31918252号“非尝头条FEICHANG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头条”是申请人使用在资讯推荐服务上的核心商标,在手机资讯APP软件商品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囤积和兜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279363A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8729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未做到合理避让,仍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名下商标的检索结果、商标转让或出售信息、涉嫌抄袭的第三方商标信息;
2、关于“今日头条”品牌移转的声明;
3、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4、品牌介绍、今日头条的创立及发展历史(经公证);
5、市场调研报告、相关统计数据、行业排名、实际使用材料(经公证)、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经公证);
6、广告投放专项审计报告、新品发布会照片、参展照片;
7、所获荣誉证书、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今日头条”认定著名商标的函;
8、申请人名下“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列表;
9、关于“非”、“尝”的百度释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上。2019年2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8月12日,争议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83085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10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23671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二、三、四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现名义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第21类、第22类、第24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3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1699349号“习心XIXIN”商标、第33907406号“派木匠PAIMUJIANG”商标、第33936509号“欧百惠OUBAIHUI”商标、第33945862号“赛欧SAIOU”商标、第31687639号“科领冠KELINGGUAN”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10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争议商标由汉字“非尝头条”及对应拼音“FEICHANGTOUTIAO”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头条”构成,争议商标的汉字“非尝头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头条”,且在整体含义上并未形成明显的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汉字,整体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别,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结合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习心”、“藏医典”、“当当日记”、“养益泰”、“欧百惠”、“智米冠”、“赛欧”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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