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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44870号“万灵 大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4553号
2023-11-28 00:00:00.0
申请人:万灵子能量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科创(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4870号“万灵 大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955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27日第179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8912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科科创(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4870号“万灵 大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955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27日第179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8912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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