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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87840号“超食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618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天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万代对被异议人上海天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7840号“超食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食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蒟蒻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4523号、第15395475号“食玩BANDAI SHOKUGAN WWW.BANDAI.CO.JP/CAND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第30类“糕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玩具”等商品上的“食玩BANDAI SHOKUGAN WWW.BANDAI.CO.JP/CAND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7840号“超食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天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万代对被异议人上海天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7840号“超食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食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蒟蒻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4523号、第15395475号“食玩BANDAI SHOKUGAN WWW.BANDAI.CO.JP/CAND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第30类“糕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玩具”等商品上的“食玩BANDAI SHOKUGAN WWW.BANDAI.CO.JP/CAND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7840号“超食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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