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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27072号“诚信建工 CHENGXINJIAN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4167号
2025-05-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427072 |
申请人: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7072号“诚信建工 CHENGXIN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7426号、第3233080号、第8360953号、第46972490号、第54617028号、第27897520号、第15116433号、第58243134号、第8675635号、第16133725号、第7708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79350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7072号“诚信建工 CHENGXIN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7426号、第3233080号、第8360953号、第46972490号、第54617028号、第27897520号、第15116433号、第58243134号、第8675635号、第16133725号、第7708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79350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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