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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62212号“嗨啤合伙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11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962212号“嗨啤合伙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啤合伙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24405号“哈啤”、第3447960号“哈尔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哈尔滨”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62212号“嗨啤合伙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962212号“嗨啤合伙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啤合伙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24405号“哈啤”、第3447960号“哈尔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哈尔滨”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62212号“嗨啤合伙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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