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454478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20号重审第0000004672号
2020-10-19 00:00:00.0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74120号《关于第34454478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5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6445号“小熊 K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0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74120号《关于第34454478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5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6445号“小熊 K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0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