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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40538号“北稻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088号
2024-12-0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苏欢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40538号“北稻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稻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9296号“北稻”、第11823930号“北稻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粽子;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0538号“北稻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苏欢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40538号“北稻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稻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9296号“北稻”、第11823930号“北稻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粽子;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0538号“北稻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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