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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27604号“晋韵丰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531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中市太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晋中市太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27604号“晋韵丰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韵丰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第7827132号“丰谷”、第50703921号“丰谷有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会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77881号“丰各”、第10477886号“半谷”、第75638995号“丰谷富乐坊”、第10464032号“削丰去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拍卖”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丰谷”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丰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7604号“晋韵丰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中市太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晋中市太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27604号“晋韵丰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韵丰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第7827132号“丰谷”、第50703921号“丰谷有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会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77881号“丰各”、第10477886号“半谷”、第75638995号“丰谷富乐坊”、第10464032号“削丰去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拍卖”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丰谷”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丰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7604号“晋韵丰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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