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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04175号“番茄畅听”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5902号
2025-04-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904175 |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受让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56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8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7904175号“番茄畅听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4592932号“番茄”商标、第15685560号“小番茄”商标、第47153002号“番茄语音”商标、第47156072号“番茄视频”商标、第47169270号“番茄阅读”商标、第47169277号“番茄TV”商标、第47172719号“番茄追书”商标、第47179885号“番茄体育”商标、第47183061号“番茄电竞”商标、第47184227号“番茄影音”商标、第47187276号“番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抄袭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番茄”系列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3、原异议人维权证据材料;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番茄畅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92932号“番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5560号“小番茄”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04175号“番茄畅听及图”商标在“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番茄”系列商标的最早使用者和所有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行动,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既有品牌的合理延伸。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特殊设计,添加了更加易于识别的元素,原异议人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引证商标一、二并未实际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目前处于撤销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番茄系列商标注册信息;2、“番茄畅听”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与其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异议理由基本一致,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番茄”“小番茄”“番茄直播”“番茄视频”“番茄体育”“番茄影音”“番茄TV”等商标实际使用在相关商品及服务上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其在“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5月13日第183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经我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据复审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番茄”系列商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番茄”系列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此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受让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56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8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7904175号“番茄畅听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4592932号“番茄”商标、第15685560号“小番茄”商标、第47153002号“番茄语音”商标、第47156072号“番茄视频”商标、第47169270号“番茄阅读”商标、第47169277号“番茄TV”商标、第47172719号“番茄追书”商标、第47179885号“番茄体育”商标、第47183061号“番茄电竞”商标、第47184227号“番茄影音”商标、第47187276号“番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抄袭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番茄”系列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3、原异议人维权证据材料;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番茄畅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92932号“番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5560号“小番茄”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04175号“番茄畅听及图”商标在“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番茄”系列商标的最早使用者和所有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行动,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既有品牌的合理延伸。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特殊设计,添加了更加易于识别的元素,原异议人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引证商标一、二并未实际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目前处于撤销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番茄系列商标注册信息;2、“番茄畅听”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与其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异议理由基本一致,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番茄”“小番茄”“番茄直播”“番茄视频”“番茄体育”“番茄影音”“番茄TV”等商标实际使用在相关商品及服务上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其在“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5月13日第183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经我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据复审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番茄”系列商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番茄”系列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此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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