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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35682号“明日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4075号
2020-04-07 00:00:00.0
异议人:日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明日春花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金沙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春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明日春花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535682号“明日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明日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9803号“日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35682号“明日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明日春花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金沙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春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明日春花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535682号“明日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明日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9803号“日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35682号“明日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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