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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78814号“圣一冰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85986号
2024-10-29 00:00:00.0
申请人:洮南圣一金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78814号“圣一冰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46371号商标、第64078050号商标、第684608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不易使公众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圣一冰麦”相关信息;照片;引证商标一、三具体查询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大麦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冰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所包含的“圣一”为日本国僧僧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78814号“圣一冰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46371号商标、第64078050号商标、第684608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不易使公众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圣一冰麦”相关信息;照片;引证商标一、三具体查询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大麦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冰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所包含的“圣一”为日本国僧僧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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