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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26949号“ECHIN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264号
2025-03-16 00:00:00.0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奕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奕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226949号“ECHI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HIN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检测;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1912号“CHNT”,第28816483号、第28816472号“CHN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评估;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CHNT”“正泰及图”“正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并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3849950号“CHNT”商标为“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度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电缆;电缆中继线套筒;同轴电缆;变压器(电);变阻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对异议人上述主张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6949号“ECHI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奕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奕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226949号“ECHI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HIN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检测;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1912号“CHNT”,第28816483号、第28816472号“CHN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评估;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CHNT”“正泰及图”“正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并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3849950号“CHNT”商标为“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度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电缆;电缆中继线套筒;同轴电缆;变压器(电);变阻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对异议人上述主张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6949号“ECHI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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