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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90729号“千禧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504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金财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火星猎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财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90729号“千禧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千禧补”,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3710834号“千禧”、在先注册的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第54357157号“海景千禧大酒店”、第54345310号“嘉元千禧度假酒店”、第54356302号“新东方千禧大酒店”、第54334323号“千禧度假酒店”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千禧”,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商标给予保护,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90729号“千禧补”商标在“茶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金财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火星猎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财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90729号“千禧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千禧补”,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3710834号“千禧”、在先注册的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第54357157号“海景千禧大酒店”、第54345310号“嘉元千禧度假酒店”、第54356302号“新东方千禧大酒店”、第54334323号“千禧度假酒店”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千禧”,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商标给予保护,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90729号“千禧补”商标在“茶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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