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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4609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048号
2025-04-28 00:00:00.0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金辉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金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4609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8666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10170432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609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金辉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金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4609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8666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10170432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609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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