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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24039号“萌食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716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智力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智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24039号“萌食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萌食仙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29327号“食小仙儿”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56156号“良品小食仙FAIRY YUMMY”、第47330180号“小食仙”、第13029325号“食小仙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茶;甜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4039号“萌食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智力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智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24039号“萌食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萌食仙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29327号“食小仙儿”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56156号“良品小食仙FAIRY YUMMY”、第47330180号“小食仙”、第13029325号“食小仙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茶;甜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4039号“萌食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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