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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27841号“志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368号
2024-05-20 00:00:00.0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鲸海阀门厂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鲸海阀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227841号“志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邦”指定使用于第7类“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5846号“志邦ZBOM”商标、第14686700号“志邦ZBOM”商标、第18493750号“志邦ZBOM”商标、第10397726号“志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金属天花板;金属轨道”、第7类“食品加工机(电动);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第11类“水管龙头;冲水槽;洗涤槽”、第20类“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羽兽毛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27841号“志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鲸海阀门厂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鲸海阀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227841号“志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邦”指定使用于第7类“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5846号“志邦ZBOM”商标、第14686700号“志邦ZBOM”商标、第18493750号“志邦ZBOM”商标、第10397726号“志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金属天花板;金属轨道”、第7类“食品加工机(电动);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第11类“水管龙头;冲水槽;洗涤槽”、第20类“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羽兽毛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27841号“志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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