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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23129号“崂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089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伟鑫豪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伟鑫豪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23129号“崂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榕”指定使用于第32类“能量饮料;可乐;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3129号“崂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伟鑫豪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伟鑫豪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23129号“崂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榕”指定使用于第32类“能量饮料;可乐;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3129号“崂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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