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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30088号“红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9827号
2024-04-28 00:00:00.0
申请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0088号“红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6783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上,且已满一年;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1111号“豫红霸”商标、第55582482号“红霸”商标、第55599880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经(2022)商标异字第106083号、(2023)商标异字第102267号、(2023商标异字第102268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8406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均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0088号“红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6783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上,且已满一年;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1111号“豫红霸”商标、第55582482号“红霸”商标、第55599880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经(2022)商标异字第106083号、(2023)商标异字第102267号、(2023商标异字第102268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8406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均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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