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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62676号“AV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6482号
2021-06-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86267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缔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温州帝得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廖泽友)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5日对第30862676号“AV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657967号“A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AVC”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并弱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原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恶意抢注知名商标,该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订货合同模板、产品质检报告样板;
2、商标使用说明;
3、采购合同;
4、展会照片、产品照片及生产车间照片;
5、有关申请人及其“AVC”品牌的宣传材料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杂乱,且多份产品订货合同都没有盖章,部分盖章的主体也不是申请人,该证据无效。二、申请人主张原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并恶意抢注知名商标,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廖泽友于2018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27日。2021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由温州帝得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焊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处于评审应诉中,尚未核准注册。2021年4月19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缔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申请人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AVC”商标使用在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主张本案原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廖泽友)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5日对第30862676号“AV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657967号“A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AVC”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并弱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原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恶意抢注知名商标,该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订货合同模板、产品质检报告样板;
2、商标使用说明;
3、采购合同;
4、展会照片、产品照片及生产车间照片;
5、有关申请人及其“AVC”品牌的宣传材料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杂乱,且多份产品订货合同都没有盖章,部分盖章的主体也不是申请人,该证据无效。二、申请人主张原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并恶意抢注知名商标,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廖泽友于2018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27日。2021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由温州帝得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焊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处于评审应诉中,尚未核准注册。2021年4月19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缔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申请人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AVC”商标使用在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主张本案原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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