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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8154号“K MAKLT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1116号
2021-03-31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锦龙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锦龙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698154号“K MAKL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 MAKLTA”指定使用在第7类“切割机、电锯、角向磨光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25号、第1269500号、第1581698号、第7409789号、第11748069号“MAKIT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轧饲料机、挤奶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98154号“K MAKL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锦龙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锦龙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698154号“K MAKL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 MAKLTA”指定使用在第7类“切割机、电锯、角向磨光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25号、第1269500号、第1581698号、第7409789号、第11748069号“MAKIT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轧饲料机、挤奶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98154号“K MAKL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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