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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47369号“施华清SHIHUAQ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014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义旭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义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547369号“施华清SHIHUAQ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华清SHIHUAQING”指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露;去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311号、第5950857号“施华蔻”商标,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香精油;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47369号“施华清SHIHUAQ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义旭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义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547369号“施华清SHIHUAQ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华清SHIHUAQING”指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露;去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311号、第5950857号“施华蔻”商标,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香精油;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47369号“施华清SHIHUAQ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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