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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72414号“XIS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560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希斯众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希斯众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72414号“X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印刷机;搅拌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90102号“XIZI”、第49455926号“XIZ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引擎锅炉用部件;机器锅炉用水垢收集器;蒸汽冷凝器(机器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336791号“XIZ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汽轮机;水力发电机和马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印刷机;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乙炔清洗装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2414号“XISI”商标在“印刷机;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乙炔清洗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希斯众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希斯众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72414号“X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印刷机;搅拌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90102号“XIZI”、第49455926号“XIZ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引擎锅炉用部件;机器锅炉用水垢收集器;蒸汽冷凝器(机器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336791号“XIZ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汽轮机;水力发电机和马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印刷机;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乙炔清洗装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2414号“XISI”商标在“印刷机;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乙炔清洗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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