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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39898号“广福天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861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百色广福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百色广福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39898号“广福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福天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526号“天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的“天能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9898号“广福天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百色广福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百色广福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39898号“广福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福天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526号“天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的“天能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9898号“广福天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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