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700379号“鸿蒙冯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394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00379号“鸿蒙冯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冯勇”指定使用于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分析”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58595号、第70213490号“鸿蒙”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8577569号、第73374379号“华为鸿蒙”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鸿蒙”,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0379号“鸿蒙冯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00379号“鸿蒙冯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冯勇”指定使用于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分析”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58595号、第70213490号“鸿蒙”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8577569号、第73374379号“华为鸿蒙”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鸿蒙”,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0379号“鸿蒙冯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