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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231号“凤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2546号
2020-05-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77923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瓯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9231号“凤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646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1993年9月27日提起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之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持续地使用复审商标。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凤凰牌“润肤膏、护发素、甘油”等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理发店具有极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且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应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百雀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百度百科上关于“百雀羚”的介绍;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4、标识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及标贴;
5、“凤凰”牌系列护肤化妆品市场销售证明;
6、《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
7、《关于发放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通知》;
8、“凤凰”牌产品网络销售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凤凰日益化学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199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2016年4月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2、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申请人在第3类上注册有“凤凰及图”、“凤凰”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美容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4标识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及标贴为申请人自制材料,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证据5为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出具的被许可人“凤凰”牌系列护肤化妆品市场销售证明函,证据6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被许可人使用在润肤膏、护发素商品上的“凤凰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证据8为“凤凰”牌护肤品网络销售证据,上述证据仅为被许可人在护肤品商品上的销售及知名度证据,而并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美容院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凤凰及图”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另外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另结合证据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关于发放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通知中,已明确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为在第3类上注册的“凤凰”商标。据此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美容院、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瓯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9231号“凤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646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1993年9月27日提起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之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持续地使用复审商标。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凤凰牌“润肤膏、护发素、甘油”等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理发店具有极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且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应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百雀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百度百科上关于“百雀羚”的介绍;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4、标识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及标贴;
5、“凤凰”牌系列护肤化妆品市场销售证明;
6、《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
7、《关于发放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通知》;
8、“凤凰”牌产品网络销售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凤凰日益化学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199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2016年4月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2、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申请人在第3类上注册有“凤凰及图”、“凤凰”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美容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4标识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及标贴为申请人自制材料,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证据5为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出具的被许可人“凤凰”牌系列护肤化妆品市场销售证明函,证据6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被许可人使用在润肤膏、护发素商品上的“凤凰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证据8为“凤凰”牌护肤品网络销售证据,上述证据仅为被许可人在护肤品商品上的销售及知名度证据,而并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美容院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凤凰及图”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另外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另结合证据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关于发放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通知中,已明确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为在第3类上注册的“凤凰”商标。据此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美容院、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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