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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051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1111号
2025-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050519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肇庆世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晓燕
申请人因第3050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952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2日至2024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一直正常运营,且正常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营业执照及经营发票;2、产品标识牌和包装标识;3、参展图片及宣传册封面图片;4、工作场所、工装照片;5、报价单、采购单、送货单;6、公众号、抖音、小红书账号截图;7、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7月28日在第7类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机器轴;液压阀;调压阀;液压手工具;手动液压机;挖掘机;货车用千斤顶;采矿钻机;机轮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本案指定期间的申请人作为销售方在油缸相关商品上的销售发票、结合证据2产品标识牌和包装标识、证据3参展图片及宣传册封面图片、证据5液压缸送货单、证据6公众号、小红书账号截图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油缸相关商品上具有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油缸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商品与油缸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机器轴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机器轴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晓燕
申请人因第3050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952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2日至2024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一直正常运营,且正常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营业执照及经营发票;2、产品标识牌和包装标识;3、参展图片及宣传册封面图片;4、工作场所、工装照片;5、报价单、采购单、送货单;6、公众号、抖音、小红书账号截图;7、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7月28日在第7类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机器轴;液压阀;调压阀;液压手工具;手动液压机;挖掘机;货车用千斤顶;采矿钻机;机轮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本案指定期间的申请人作为销售方在油缸相关商品上的销售发票、结合证据2产品标识牌和包装标识、证据3参展图片及宣传册封面图片、证据5液压缸送货单、证据6公众号、小红书账号截图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油缸相关商品上具有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油缸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商品与油缸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机器轴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机器轴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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