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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56786号“丽妍·颂 W·X LIYANS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416号
2025-06-05 00:00:00.0
申请人:魏坛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56786号“丽妍·颂 W·X LIYAN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0852号商标、第16004831号商标、第34380527号商标、第10482519号商标、第53653317号商标、第171132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56786号“丽妍·颂 W·X LIYAN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0852号商标、第16004831号商标、第34380527号商标、第10482519号商标、第53653317号商标、第171132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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