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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06378号“鲜果怪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620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06378号“鲜果怪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果怪兽”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659589号、第57563554号“MONSTER”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9506228号“MONSTER”、第67083181号“MONSTER ENERGY”、第64065797号“MONSTER RESERVE”、第65271786号“MONSTER CLAW”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6378号“鲜果怪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06378号“鲜果怪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果怪兽”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659589号、第57563554号“MONSTER”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9506228号“MONSTER”、第67083181号“MONSTER ENERGY”、第64065797号“MONSTER RESERVE”、第65271786号“MONSTER CLAW”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6378号“鲜果怪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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